案情簡介
2012年4月19日4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無證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從陽城縣北留鎮返回翼城縣,行至八甲口橋路口路段時,與同向前方張某駕駛的自行車相撞,致張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事故發生后,王某讓車上乘員馮某(已判刑)冒充肇事司機,二人在車上互換座位,王某才下車報警。陽城縣公安局處警民警到達事故現場時,馮某謊稱自己是肇事司機,此后王某、馮某二人繼續在偵查過程中做了虛假證明,隱匿真實駕駛人情況。2012年9月5日,馮某作為本案被告人參加庭審時,才如實供述了王某是實際肇事者。此后,經陽城縣公安局進一步調查取證,王某才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事實。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王某在肇事后雖未逃離事故現場,并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其未如實供述自己就是肇事者,而是讓同車駕駛員頂替,根本目的就是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典型意義
現行法律未對交通肇事后找人頂包行為的性質予以明確界定,但頂包行為顯然違反了一個公民應當誠實的基本道德要求,同時較普通逃離現場的逃逸而言,頂包行為往往伴隨著作偽證的行為,甚至可能導致司法機關出現錯案,破壞司法公信力,性質更為惡劣。本案通過探究立法本意,將頂包行為定性為逃逸符合社會公眾的普遍價值觀,起到了良好的價值導向作用。 |